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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责任分配的举证问题

来源:淡苒养生网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情况如下:出借人应提供债权凭证,借款交付和偿还由原告和被告分别举证。若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则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情况如下: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民间借贷是无效的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结语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明确,出借人需要提供债权凭证或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实际交付和偿还等事实由原告或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民间借贷合同具有特定情形,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非法吸收存款等,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此外,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况也会导致合同无效。以上为律师关于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的回答,供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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