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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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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责任规定:根据民法典,房屋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中介机构应提供报告居间或媒介居间服务,违约责任可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具体违约定义根据中介种类而异,房屋出租代理需支付房租,其他中介机构需按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履行,并可约定找到房客的具体时间。

法律分析

房屋中介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一般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如何规定中介机构不按合同办事的责任

如果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可以约定由该中介机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基于中介种类不同,违约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房屋出租代理,只要过了免租期,房屋代理机构没有支付房租就是违约;

而对于一般出租代理和受委托寻找房客的中介机构来说,如果中介机构没有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是违约,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找到房客的具体时间。

房屋出租代理就是出租人可以将自己的房屋委托给某个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对外出租,该中介机构规定一定时间的免租期,在免租期以外的时间内,无论该房屋是否已经出租,中介公司都应按照约定支付出租人房租,而出租人无需支付中介公司佣金。

结语

房屋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并获得委托人的报酬。居间合同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分别指中介机构寻找符合要求的第三方以创造合同订立机会,或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如果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责任,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责任,具体约定可根据中介种类和合同内容进行规定。例如,对于房屋出租代理,如中介机构未支付房租,即构成违约。而出租人无需支付中介公司佣金,除非约定免租期。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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