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听证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此外,还规定了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遵守的会场纪律,如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等。同时,对于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等情形,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在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中,对听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如听证主持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在质证环节中应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等。此外,还规定了举行听证会的期间不计入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