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裁定书送达是死刑执行前的重要程序之一。根据法规,死刑复核裁定书和死刑命令执行书送达后才能执行死刑。但死刑裁定书只是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死刑复核裁定书和死刑裁定书的区别在于:
1. 死刑复核是核准后最高人民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核准,改为死缓;核准,执行死刑。
2. 死刑裁定书是对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不影响死刑的执行。
判决书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直接送达,由被送达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接受送达的人签字之日,就是送达日。
2. 邮寄送达,由被送达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接受送达的人在邮政回执上签字之日,为送达日。
3.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不包括公告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