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立法目的:按照本法规定,工程属于采购范围,但已经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又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作了具体规定,所以,采购工程将受到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的双重约束。为了避免在招标投标上发生矛盾和不衔接,有必要在本法中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在本法起草期间,本条原本是要解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取招标采购方式时,如何与招标投标法衔接的问题。考虑到招标投标法主要是适用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没有将货物和服务纳入强制招投标范围。而且,采购工程只有在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时,才涉及招标投标法。因此,本条的立法目的是专门解决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只有达到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在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时,才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同时,本法对工程采购有规定的,还要执行本法规定。对于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本身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采购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要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同时,还要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2、 实行招标投标不等于就实行了采购。采购是对采购活动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签订合同、资金支付、验收等整个管理环节的规范,招标投标只是采购管理环节中采购方式里的一种,具体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采购的监督管理环节与过程要多于和宽于招标投标。
3、 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对采购工程的采购管理。
4、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采购工程中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条件。
5、在我国尚未明确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办法之前,货物和服务采购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时,可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或其精神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
第六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