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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机构设置人员任命管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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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确保公司严格按照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

3、 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

4、 内容与要求

4.1 安委会

4.1.1 公司根据自身的状况和需求,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公司安全管理委员:

4.1.2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立应以文件形式对外公布

4.1.3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应书面任命。

4.1.4 委员会成员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力。

4.1.5 委员会中包括若干名员工代表、工会人员和技术人员。

4.1.6 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发展方案,布置新的工作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包括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案等。

4.2 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2.1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19条规定,需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2.2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成立应以文件形式对外公布,并且该部门应该设置,与生产部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同级部门,专管安全。

4.2.3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该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由公司书面任命。

4.2.4 当由于实际需要安全管理人员有变动时,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对任命进行更改。

相关文件

5.1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文件

5.2 安监部成立文件

5.3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6、 其他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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